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