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37.1一級資質標準
37.1.1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0萬元以上。
37.1.2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2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5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20 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50人。
37.1.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5類中的3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5萬噸級或內河2000噸級以上碼頭;
(2)5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5米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沿海20萬平方米或內河10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5)1000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37.1.4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4項中的2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60米以上打樁船;
(2)200噸以上起重船;
(3)排寬40米以上鋪排船;
(4)總裝機功率2000千瓦以上挖泥船或100立方米/小時以上砼攪拌船。
37.2二級資質標準
37.2.1企業資產
凈資產4000萬元以上。
37.2.2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7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 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5 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30人。
37.2.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3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1萬噸級或內河1000噸級以上碼頭;
(2)1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3米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500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37.2.4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3項中的2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30米以上打樁船;
(2)80噸以上起重船;
(3)4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3三級資質標準
37.3.1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萬元以上。
37.3.2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4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 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8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0 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20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37.3.3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3項中的2項施工機械設備:
(1)打樁船;
(2)起重船;
(3)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4承包工程范圍
37.4.1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港口與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圍堰、堆場道路及陸域構筑物、筒倉、船塢、船臺、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與警戒標志、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等工程。
37.4.2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萬噸級及內河5000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
堤、5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及滑道工程、1200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以及相應的堆場道路及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與警戒標志、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岸與近海等工程。
37.4.3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萬噸級及內河3000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
堤、1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及滑道工程、800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以及相應的堆場道路及陸域構筑物、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與警戒標志、棧橋、海岸與近海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