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二、新設典當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2、經營住所。新設典當行及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應與現有典當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應盡量選擇臨街鋪面,面積應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撥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則上開業一年內不得變更經營場所。經營住所地址名稱應與租賃憑證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機關復核時提供相關證明。
3、股權結構。不少于2個具備投資能力的法人股東,法人股應當相對控股,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東是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單個自然人不能為控股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作為法人股東。
三、典當行的辦理流程
1、確定總量:商務部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各地相應經濟指標等確定調控總量和材料上報時間。
2、接收材料:申請人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3、商務部審查:商務部組織成立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
4、辦理批件:根據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會議紀要,對于符合要求的設立申請,商務部向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下發批復,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批復和典當經營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予核準的,通知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
5、企業持商務部批準文件和《典當經營許可證》,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初審后,向市(地)級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持上述批件及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