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農貿市場登記證需要市場開辦者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1、申請報告;
2、可行性論證報告;
3、土地、房屋的使用證明;
4、標明市場方位和設施分布的平面圖;
5、市場開辦者的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以及市場負責人的任用證明和身份證明;
6、市場章程及交易規則;
7、聯合開辦市場的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證明材料。
根據《集貿市場管理規范》規定
一、市場開辦及設施規范
1、市場開辦應符合政府領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家興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監督管理的原則。
2、市場必須進行登記,持《市場登記證》開業。
3、市場內需要有必要的經營設施和可供租賃的經營器具。
4、市場內各項設施應統一、規范、整齊劃一。做到貨架統一、吊掛統一,不允許亂搭、亂蓋、亂堆雜物,有礙場容。
5、市場應設立政策法規宣傳欄,查處違法違章行為公告欄,價格行情欄。
6、市場應有復秤(尺)臺、宣傳廣播器材,較大市場應設播音室。
7、、批發市場應有信息、通訊、倉儲、結算等服務設施和車輛停放場所。
8、市場內應保持道路通暢,以方便經營者、消費者進出,并需建有兩個以上進出通道,以備緊急情況下及時疏散,保證客戶及消費者的購物安全。
9、市場應有場牌,懸掛在進出大門處。較大型市場應有商品分布示意圖,也可以增設場標(服務標志)。
二、市場經營者規范
1、市場經營主體必須有多種經濟成份和各種經濟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參與。
2、市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有特殊規定的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許可證明,做到持證、照齊全。
3、經營者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必須按照足額納稅繳費。
5、市場內的中介組織和經紀人應持照開展中介活動,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和管理。
6、組織經營者建立行業小組,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作用。有條件的市場應在經營者中建立黨、團組織,開展符合經營者特點的思想政治和宣傳教育工作,以發揮黨、團組織團結群眾、教育群眾的作用。
三、市場商品陳列、出售規范
1、各類商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2、市場內各類商品劃行歸類、擺放整齊。
3、各類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4、不得銷售淫穢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四、市場交易行為規范
1、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2、禁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偽劣商品。
3、不得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4、嚴禁銷售應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
5、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
6、不準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缺尺短秤。
7、嚴禁國家有關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五、市場管理機構和管理、服務規范。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市場規模設立相應的市場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較大市場應單獨設立服務機構,負責做好市場服務工作。
3、市場管理人員實行定崗位、定責任、定任務、定獎懲的崗位目標責任制,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4、市場管理人員接受政策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上崗。
5、市場內發生買賣糾紛及損害經營者、消費者權益行為時,市場管理干部應及時到場依法予以處理。
六、市場治安保衛及消防安全規范
1、市場應設立治安辦公室或治安小組,指定專人負責治安保衛工作。
2、治保人員要在市場內巡邏值班,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安全事件,維護治安秩序;發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場處置。
3、市場應建立消防組織,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并確定防火責任人,定時、定點對安全防火設施和措施進行檢查。
4、市場設施應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備符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
5、市場內經營易燃物品的攤點要劃分地區,禁止使用明火。
6、市場管理部門要與市場內固定經營業戶簽訂安全防火責任書,明確安全防火責任。
7、建立夜間值班制度。要選用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勝任夜間值班工作和處理各種突發情況的人員或雇傭保安人員進行巡查。
七、市場衛生管理規范
1、市場要配備保潔人員,定位、定責、定時清掃場地、廁所,及時清除污水、雜物,保持市場衛生、整潔。
2、市場攤(店)實行清掃垃圾雜物、消滅蚊蠅鼠害、貨臺貨柜潔凈等衛生包干制度。
3、市場內排水、排污等衛生保潔設施、用具齊全,銷售肉、禽、水產品及飲食攤(店)必須配備上、下水和防塵、防蠅設施。
4、市場內經營熟食品和食品攤點的營業人員,必須統一著裝,并持有健康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