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事項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內資)資質審批
二、受理依據
1、《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2、《昆明市人才流動條例》
3、《昆明市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三、申請業務項目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
2、人才信息網絡服務;
3、人才推薦;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訓;
6、人才測評;
7、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
以上人才中介服務業務,第1、3、4項作為人才中介服務基本業務項目。
四、受理條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可申請設立從事人才中介服務基本業務項目的機構:
1、有與開展人才中介業務相適應的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設施,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10萬元;
2、有5名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才中介職業資格證書的工作人員;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5、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從事第2項業務的除符合基本條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條件:
1、取得昆明市通信管理局頒發的同意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2、具有開展人才信息網絡服務的環境條件和相應設備的證明;
3、具有若干名專職的計算機信息和網絡服務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證明;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從事第5項業務的除符合基本條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條件:
1、專兼職師資證明;
2、擬開展的培訓項目或課程設置證明;
3、相應的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
4、教學場地和教學設施證明。
(四)申請從事第6項業務的除符合基本條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條件:
1、測評技術和軟件證明;
2、具有先進的人才測評軟件和相適應的設備證明;
3、具有從事人才測評技術的專職人員證明。
(五)申請從事第7項業務的應由市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五、受理程序
1、中央直屬、市屬單位申請設立內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應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齊全的、符合規定形式的材料,審批通過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2、其他單位申請內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應向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齊全的、符合規定形式的材料,審批通過后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區(縣)設立內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許可管理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申請人提供《人才中介服務許可告知承諾書》(以下簡稱《告知承諾書》),申請人接受《告知承諾書》的,應當在《申請人的承諾》上簽章后提交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受理期限與管理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審核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2、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和齊全的、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后,當場核發《許可證》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在2個月內對已發給《許可證》的內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就《告知承諾書》的各項內容進行核實檢查,如在檢查中發現有不符合承諾內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依法查處。
3、經批準取得《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須按規定向工商、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4、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獲得《許可證》后,應當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日常檢查和年度規范運行檢查。
5、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如需變更事項或終止的,應及時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6、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實施日常管理和監督,發現有違法經營活動的,將依法查處。
七、申報材料
1、申請書、《昆明市設立內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申請兼營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
3、機構負責人的簡歷、身份證;
4、五名工作人員基本情況(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單位繳納社保證明);
5、房產使用證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務用房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房產證);
6、工作設備(型號、數量)情況;
7、驗資報告(兼營機構需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表);
8、工作規范和章程;
9、其它規定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