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條件
(一)準予批準的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發行專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發行人員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3、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4、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5、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
(二)不予批準的情形:
未達到準予批準條件的
申請材料
1、《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登記表原件;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章程復印件、投資者工商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3、注冊資本信用證明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書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任命書、身份證等);
6、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硬件設備和出版物銷售流程等證明);
7、ICP備案證明復印件。
辦理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驗證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
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應自開展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15日內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昆明市出版物發行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通過互聯網開展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在開展業務前,持許可證、網站名或者所鏈接網站名、電子郵件地址等材料,向原批準的市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備案。
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通過互聯網開展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在網站或者網頁的醒目位置標明出版物發行許可證編號、發證部門、備案編號,所經營出版物的名稱、出版單位及標準書號、刊號、版號,其中屬進口出版物的,還應當同時標明進口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