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準見附件1。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 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