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實行等級制。根據價格評估機構具備的條件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第二條 甲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乙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丙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機構所在地的市(地)、縣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
第三條 甲級、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四條 丙級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注冊企業法人資格的基本條件;
(二)具有相應的組織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于5名;
(五)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等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30%;
(六)注冊資金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乙級價格評估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于7名;
(二)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等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50%;
(三)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甲級價格評估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于10名;
(二)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60%,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15%;
(三)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申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
(二)證明具備工商注冊企業法人條件的材料;
(三)價格評估機構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及技術職稱證明材料;
(四)價格評估機構組織章程和有關制度;
(五)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第八條 申請乙級或者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除提交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要提供5個以上價格評估典型實例材料和丙級或者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第九條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初審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初審機關應在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初審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條 甲級和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初審機關應當自其受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第十一條 甲級和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機關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相應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依法作出不予資質認定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限為3年,有效期滿前30天,價格評估機構應按規定到資質認定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認定手續。重新認定時,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要提供近3年的工作報告、人員現狀和5個以上價格評估典型實例材料。
第十五條 價格評估機構登記內容變更,須及時到資質認定機關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