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通訊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有工程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作業人員;
(四)有必備的安裝、維修的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標準,其條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規定。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經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不設區的城市和縣,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審查批準機構),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持《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將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向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取得《資質證書》的安裝、維修企業由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目錄》,并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進行資質年檢。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中直接從事安裝、維修的作業人員,取得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