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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智澤宸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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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發布于:2021-02-25

    標準編號:SB/T10390—2004)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管理的術語定義、企業設立應具備的條件、加油站建設、經營和市場信用等管理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業務的企業,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農村加油網點。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265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GB 18564   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
    GB 50045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56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J 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2002年)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成品油  refined oil product
    本標準所包含的成品油是指石油經過煉制加工或調和達到產品的質量標準,用于銷售的油品,包括汽油、柴油及各種潤滑油。
    3.2  成品油零售企業  retail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
    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農村加油網點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機構。
    3.3  加油站  service station
    指具有儲油設施,使用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潤滑油的專門場所。
    3.4  水上加油站  marine fuelling station
    指具有收發、儲存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給運輸船舶和漁業船舶燃料的岸基加油站或加油船。
    3.5  農村加油網點  rural fuelling station
    指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零售網點。
    3.6  石油制品  oil product
    指原油經蒸餾、精煉或調和所得到的成品油和其他石油產品。
    3.7 QHSE管理體系  QHSE management system
    指在質量、健康、安全和環境方面指揮和控制組織的管理體系。它是一種事前進行風險分析,確定其自身活動可能發生的危害和后果,從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發生,以減少可能引起的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  成品油零售企業設立應具備的條件

    4.1  具備穩定、合法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4.2  具備符合所在地規劃的經營場所以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設施。
    4.3  經營場所建設應符合國家土地、規劃、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
    4.4  經營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規定,并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工程驗收合格意見書。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4.5  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6  符合國家工商、稅務、物價、質檢、安全、消防、環保的有關規定。
    4.7  從業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具備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運營的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識。
    4.8  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5  加油站建設管理

    5.1  加油站設置
    5.1.1   加油站的布點應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
    5.1.1.1  國道、省道加油站設置:每百公里不超過六對。
    5.1.1.2  高速公路加油站設置:每百公里不超過兩對。
    5.1.1.3  城區加油站的服務半徑不少于0.9km。
    5.1.2  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積及加油站規模應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 50220)的規定。
    5.1.3  加油站的站址選擇和總平面布置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和《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 18265)的規定。
    5.1.4  水上加油站、農村加油網點的設置應按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5.2 加油站的設計與施工
    5.2.1  加油站工程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規定。承擔加油站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5.2.2  加油站建設單位應當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應自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
    5.2.3  加油站工程施工應當接受當地建設、勞動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承建加油站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5.2.4  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應當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且應符合《建筑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 50328)的規定。
    5.2.5  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5.3  加油站的設備、設施
    5.3.1  加油站設備、設施、工藝的選擇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規定。
    5.3.2  加油站配備的加油機,應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證書;
    ——應當具備整體防爆和稅控功能;
    ——計數表不可倒退,金額與計數表應同步且關聯;
    ——經過縣級以上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檢定合格。
    5.3.3  儲油罐應采用埋地設置,單罐容積宜為15m -50m 。
    5.3.4  加油站宜采用經國家有關檢測機構認定的新材料和新設備。
    5.3.5  加油站應設防靜電和防感應雷的聯合接地裝置。卸車場地應設油罐車卸車時專用的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宜設置能檢測跨接線及監視接地裝置狀態的靜電接地儀。
    5.3.6  加油站的儲油罐宜設帶有高液位報警功能的液位計,液位計應有數據傳輸功能。
    5.3.7  加油站可設辦公室、值班室、營業室、控制室、配(發)電房、便利店、汽車保養快修間和公共廁所等。站內建筑物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的有關規定。
    5.4  環境保護
    5.4.1  加油站儲油罐應采取防滲漏擴散的保護措施,并應設置滲漏檢測設施。
    5.4.2  油罐車卸油應當采用密閉卸油方式。
    5.4.3  大中城市城區加油站宜采用卸油、加油油氣回收系統。
    5.4.4  加油站應設置油污水分離池(槽),防止含油污水污染。
    5.4.5  排出站外的污水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的規定。
    5.4.6  加油站內綠化不得種植油性植物,綠地面積應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6   經營管理
    6.1  營銷管理
    6.1.1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6.1.2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代銷成品油。
    6.1.3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銷售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合格油品。
    6.1.4  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不得經營走私、非法煉制及來源不明的油品。
    6.1.5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建立成品油進、銷、存和出入庫的管理臺帳,保留證明成品油來源和銷售去向的憑證、票據。
    6.1.6  加油站汽油、柴油零售僅限于加油機銷售。
    6.1.7  不得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和服務標識。
    6.2  價格管理
    6.2.1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成品油零售價格。
    6.2.2  不得違反國家成品油價格政策、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6.3  計量管理
    6.3.1  加油站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計量人員,并持證上崗。
    6.3.2  加油站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不得在標志標識、計量器具及測量報告、統計報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6.3.3  加油站配備的計量器具應包括符合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要求的量油尺、檢水尺、溫度計、密度計、加油機、臥式金屬罐和標準容器等。
    6.3.4  加油站計量器具應當經過法定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應當遵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
    6.3.5  加油站臥式金屬罐投產前應當經過計量檢定,編制有效容積表。
    6.3.6  加油機計量誤差不超過+0.3%,準確度按照現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6.4  質量管理
    6.4.1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向顧客提供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成品油,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銷售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它石油制品。
    6.4.2  運輸油品的汽車油罐應符合《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要求,按油品品種分裝,專罐專用,不得混裝。在嚴格按規程清洗后方可換裝其他油品。
    6.4.3  加油站輸送油品的管線應專管專用,不得混用。
    6.4.4  加油站應對臥式金屬罐進行排水、清雜,定期進行油罐清洗。
    6.4.5  加油站應承擔成品油站內儲存和銷售環節的質量控制責任。
    6.5  財務管理
    6.5.1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組織會計核算,進行財務管理,實行會計監督。
    6.5.2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加油站需設立獨立的會計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加油站應當在其管理機構中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
    6.5.3  加油站宜安置投幣式保險箱,并按照國家《支付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立并管理銀行賬戶,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6.5.4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輔助臺帳及固定資產卡片,定期進行固定資產清查。
    6.5.5成品油零售企業應按照國家《會計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6.5.6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接受審計機關、財政機關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6.6  安全管理
    6.6.1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取得具有相應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6.6.2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組織。
    6.6.3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對加油站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6.6.4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6.6.5  加油站應制定滅火預案和防范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預案。
    6.6.6  加油站應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設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檔案。
    6.6.7  加油站應建立QHSE質量、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實施QHSE管理。
    6.7  環境保護管理
    6.7.1  加油站應保證油品運輸、存儲、銷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推行從運輸、存儲、銷售全過程的清潔作業,保護環境。
    6.7.2  加油站的儲油罐、加油機、油氣管線等設備設施應完好,無滲漏、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6.7.3  加油站作業場所的環境空氣應符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加油站油氣排放濃度不應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的規定。

    7.  市場信用
    7.1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7.1.1  無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情況。
    7.1.2  在司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應無違法、違規記錄。
    7.2  建立服務監督制度
    7.2.1  在加油站顯著位置設置投訴信箱,公布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電話。
    7.2.2  處理投訴應制度化,責任到人,限定時間,對處理結果和投訴者滿意度進行詳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