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
本行政許可適用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典當經營企業的許可。
二、審批條件
(一)新辦準予批準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二)依申請變更準予批準的條件;
1.上一年度年檢合格
2. 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3.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2)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三)補證的準予批準條件;
1.上一年度年檢合格
2.營業執照、特行證齊全
3.在所在地州市主要報刊上刊登遺失和作廢申明
(四)依申請解散的準予批準條件:
1.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3.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三、受理地點和辦事窗口
受理地點:昆明市北京路175號
辦事窗口:云南省商務廳一樓政務大廳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