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時,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二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后留存復印件;
3、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已有或擬有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5、滿足《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相應規定的證明材料;
1)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設立的專門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文件;
2)輻射工作的人員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的合格證;
3)輻射相關管理制度,包括:
①輻射工作設備操作規程;
②輻射設備維護、維修制度;
③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
④執行“放射源轉移、轉讓、收貯”等備案制度;
⑤人員培訓制度;
⑥人員健康及個人劑量管理制度;
⑦輻射人員崗位職責;
⑧輻射工作場所監測制度;
⑨重大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⑩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
6、職業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7、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帳記錄;
8、放射性“三廢“處理方案或處理設施、設備相關資料;
9、輻射工作場所“三同時”驗收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二份以A4紙裝訂成冊,前面附目錄,附在《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