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地要求
1、企業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其他區域內違法建設投產。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依法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2、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廠區面積、作業場地面積應與企業綜合利用能力相適應,作業場地應滿足硬化、防滲漏、耐腐蝕要求。
二、設備要求
具有廢舊動力蓄電池安全拆解與再生利用機械化作業平臺及工藝,包含動力蓄電池單體自動化破碎、分選等設備。
三、技術要求
1、從事再生利用的企業,應積極開展針對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等再生利用技術、設備、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努力提高廢舊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水平,通過冶煉或材料修復等方式保障主要有價金屬得到有效回收。其中,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 98%,鋰的回收率不低于 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于 97%。采用材料修復工藝的,材料回收率應不低于 90%。工藝廢水循環利用率應達 90%以上。
備注:
(1)元素回收率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按一定生產程序回收的目標元素重量除以原動力蓄電池中對應元素。
(2)材料回收率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按一定生產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動力蓄電池中對應材料重量的百分數。綜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種目標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動力蓄電池中對應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數。
四、環境保護
1、企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環境保 護“三同時”要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組織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生產。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廢棄資源加工工業》等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
2、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環境保護義務,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管理制度。鼓勵企業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涉及貯存設施的建設;廢水、廢氣、固廢的環保收集與處理設施設備的投入;廢水廢氣的在線監測;土壤及地下水的清潔生產審核與評估驗收;噪聲的排放標準;固廢與危廢額管理等六大內容)
五、產品質量
1、企業應在產品質量和其中污染物殘余量/濃度方面 制定不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并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2、鼓勵企業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產過程管理體系,包括且不限于廢舊動力蓄電池來源、主要參數(類型、容量、產品編碼等)、拆解檢測、綜合利用、產品流向及廢棄物處置措施等內容,建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數據庫,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技術水平。
六、職業教育
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體系, 建立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衛 生檢查制度,并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涉及到各類程序的辦理與資質的認證,主要是:
(1)竣工驗收申請
(2)環境影響評價批復
(3)排污許可證申請
(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5)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6)質量管理體系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