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受理條件:
1.具有與林草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以及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2.具有與林草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檢驗儀器設備。
3.具有林草種苗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4.從事林草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屬于永久基本農田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5.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請表、承諾書的,當場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6.申請人不愿承諾、無法承諾,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復的,不實行告知承諾。